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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30几年还不是劳动关系”一帖的回复

本主题由 书记热线 于 2008-7-16 09:24 设置高亮

关于“工作30几年还不是劳动关系”一帖的回复

关于“工作30几年还不是劳动关系”
一帖的回复

“尊重公平”网友:
       你于7月7日通过“有话想给书记说”网络舆情专栏提交的“工作30几年还不是劳动关系”一帖,按照领导阅批要求,县邮政局高度重视,就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1994年以前,无论是哪年开始在宣汉县邮电局从事公社邮递员(社投员)工作的人员,均从事着电报、电话和邮政的函、包、汇、发的相关业务。原邮电局与公社邮递员签订的合同中,第四条已明确“乙方是甲方委托公社代办农村投递和邮政业务的人员,不属于邮电企业的正式职工,组织关系属于公社,由公社解决营业地点、办公用具以及人员住宿”;在1994年底前,宣汉县邮电局按照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对我县全部“社投员”进行了终止结算,并从1995年1月起改为代办员,对符合条件的,且本人自愿从事业务代办的重新再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当时,宣汉局的绝大多数代办人员于1995年2月左右与原宣汉县邮电局重新签订了《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同时邮电局(邮政局)按上级规定及合同酬金标准按月给付了业务酬金,代办人员与邮电局(邮政局)属业务代办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到2004年,全县代办人员又与邮政局签订了《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延续至今。
       二、宣汉县邮政局2004年与各代办人员签订的《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酬金标准合同中都是明确的,所以不存在邮政支局强行与其签订该合同的说法和做法。
       三、按照国家关于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宣汉县邮电局于1998年9月进行了分营,即先后分为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和无线寻呼等,这都是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县代办人员曾经为邮电事业和邮政事业所做出的贡献(业务发展),历届局领导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也对她们的付出结算了相应的业务酬金。1995年和2004年签订的《代办邮政业务合同》、《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的两份合同中,在提高代办员业务酬金(手续费)标准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是业务代办关系。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交什么保险和老有所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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