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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想给书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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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河国土所乱收费”一帖的回复
本主题由 书记热线 于 2008-7-11 17:40 设置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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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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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河国土所乱收费”一帖的回复
关于“双河国土所乱收费”一帖的回复
“巴山农民”网友:
你于7月3日通过“有话想给书记说”网络舆情专栏提交的“双河国土所乱收费”一帖,按照领导阅批要求,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局纪检监察室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因反映的情况不具体,调查人员只好在宣胡路边抽取了5户进行了。其中3户有用地审批手续;有1户用地手续发生转让行为,双河国土资源所正着手调查处理;有1户没有手续,双河国土资源所已经责令停工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根据调查了解及掌握的情况,认为网民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一是只要是本村本社的村民,符合建房条件,双河国土资源所都是积极为其办理建房手续,不存在故意以各种理由不审批的现象。大部分没有通过审批的建房申请都是因为有房再申请建房或不是本村本社的村民申请建房、未经审批已经动工修建等原因。二是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均是立案调查,上报县局发出处罚决定书后,再按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标准收取违法建筑物罚没款。罚没款的标准是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0元至150元不等,不存在每户都要收取每平方米70元的现象。三是每户违法占地处罚后,双河国土资源所都依法依规为其补办了用地审批手续,不存在以罚代审批行为。
对此,县国土资源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一是加强集中整顿。双河国土资源所迅速召开了职工会议,对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服务态度进行了集中整顿,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多开展送法下村、到社活动,加大县长2号令的贯彻实施力度,让村民真正知法、懂法、守法。三是落实服务便民措施。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主动、及时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保证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四是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未批先建、批非占耕等违法用地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决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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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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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回复纯属欺骗群众,辜负了举报人对书记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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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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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 罚没款的标准是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0元至150元不等,不存在每户都要收取每平方米70元的现象’!!!请问是谁给了国土局制定罚款标准的权利?难道国土局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吗?这是国土局自己承认的客观事实,我们可以想象宣汉国土管理已经到了死亡的边缘!为了对宣汉人民的子孙负责,国土局长早该下课了!!!我会一直关注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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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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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书记热线的工作人员居然是法盲,竟然把国土局的违法处罚回复给网友,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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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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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也是根据县国土局的回复情况来办理登记的,
如果存在啥子法律问题的话,国土局是不是没把政策整醒豁哦.
这个国土局的回复情况看起来的确有点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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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举报好查证吗
举报本来就只是现象,泛泛而谈,怎么去查实?!我相信国土局欢迎据实举报. '罚没款的标准是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0元至150元不等,不存在每户都要收取每平方米70元的现象!!!请问是谁给了国土局制定罚款标准的权利?'这位网友,你看到是制定还是决定,法律有规定的处罚标准,但有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个就要由国土局决定了.还有你没有看到写的是"罚没款"吗,里面包含没收折价的概念.不要认为国土局的都是傻子,出了问题国土局勇于承担,只要实名举报,一经查实,国土局还是动了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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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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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
巴山农民,你的举报不具体,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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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
巴山农民,你的举报不具体,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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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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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国土人居然不知悔改!你要欺骗百姓到什么时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你看看!!!!这一条规定得多清楚啊。叫你罚款和没收了吗?你简直不知好歹,非要自己洋相出尽,自讨没趣!你以为百姓好蒙骗吗?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好好回报国土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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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都说得来
法律条款都翻得到,用不着你教育国土局不依法办事,你提起行政诉讼国土局也不是怕得不得了.只是,你想过没有,拆除可能吗?!道理大家都懂,怎么做也用不着你教,怎么处罚也用不着你操心.在你认为自己已经掌握真理的时候,想想是否行得通.哦,忘了,法律有规定,不能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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