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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一帖的回复

本主题由 书记热线 于 2008-7-11 10:54 提升

关于“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一帖的回复

关于“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
一帖的回复


“thweny”网友:
       你于6月6日通过“有话想给书记说”网络舆情专栏提交的“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一帖,按照领导阅批要求,县规划和建设局高度重视,就你提出的9个疑问,调查情况如下:
(1)庞渊(吴昌余、黄木珍之婿)、向可云(测绘地形图是以二人名义申报)在未经土黄镇建管所定位放线和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修建。其后墙相邻住宅楼间距不足70cm,东部不足10cm。
(2)文德银等五户住房在修建商黄本中处购买,但黄本中是挨着宋德香的猪圈修的,当时宋德香未提出异议。庞渊等私下购买宋德香猪圈用于改建住房,且要修七层,应留足与文德银等五户的采光间距。
(3)执法人员按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一直回避,拒不到现场。
(4)监察大队驻南坝片区中队中队长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而当事人置之不理。在执法后,执法者无法安全撤离,当时相邻建筑的住户叫执法人员从他家撤离(两建筑物间距不足50公分)。
(5)5月13日,县规划和建设局就采光间距进行调解,但由于当事人态度恶劣,未达成协议。5月15日,县规划和建设局向庞渊、向可云发出了《关于停止土黄镇庞渊、向可云违章建设的通知》,但庞渊仍继续施工。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6)执法人员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执法,属正常履行公务。
(7)执法人员被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并遭到当事人辱骂后,情绪比较激动,经与执法人员了解,确有此话。
(8)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建设法定手续之前,必须停止一切施工活动。
(9)当事人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从下午五时三十分直至凌晨十二点三十分,长达7个小时。公安人员到达土黄后,执法人员才得以解救,恢复人身自由。


[ 本帖最后由 书记热线 于 2008-6-23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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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被当事人限制人生自由,只能说明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缺乏周密安排,才会导致如此下场,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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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样的方法才不叫简单粗暴呢?是不是要找他们来谈话,问他们同不同意拆除,如果不同意拆除执法人员就不拆了,就和谐了?楼上的回复真的不科学。如果这种违法现象都不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话,那么宣汉是不是遍地都是违法的?大家有样学样,都来这样,那么我们宣汉还真的和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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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也不能这么说,执法过程中,有不配合的,并不能简单就全部说“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缺乏周密安排”,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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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依法强制执行,怎么反而被当事人限制了人生自由呢!不汲取教训,荒唐!行政执法的懦夫!还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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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本身没错,但一定要记住我们应该怎样善待违规者,不要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利,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物极必反哦。
    上海闸北区刚发生的袭警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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