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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

野蛮执法破坏政府形象

四川省宣汉县建设和管理局到四川省宣汉县土黄镇街道执法,给当地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2008年5月28日下午1点10分,一行10多人在陈军饭店吃得酒醉肉饱,四人拿着钢钎二锤直奔吴昌余(男,69岁)、黄木珍(女,62岁)建房处。当时我是目击见证人,我看可能发生冲击的危险,我问建设局其中一同志:你们这是做什么。他说:他修建房屋时,别人反映他后墙把别人的阳光遮了,我们要给他拆了。我说:别人家里没有人哟,别忙拆,我去找当事人,给他们做工作。并与一起去的居委会干部向守太、焦思阁说叫他们等一下。我急忙跑去找当事人。不到20米他们宣布拆,四人拿起钢钎二锤乱打,等到当事人到场,墙已被打得浠烂。他们见当事人来了,拆墙的四人拿着钢钎二锤急忙从居民马太根家翻墙逃跑。建设局的其他人也全跑光。当事人见他们都跑了,只好找到土黄镇丁镇长,叫他们把人找来。丁镇长说:我也不清楚,他们叫我来的。直到下午7点到政府办公室解决,建设局副局长雷局长通知多次才来。雷局来后,当事人非常气愤,雷这时把桌子一拍:我把你房子拆不了跟你姓。一个局长会说这样的话,这是什么作风。一直到晚上12点,只到宣汉县公安局副政委和办公室主任到土黄来才把这次事情平息。
我认为:
1、吴昌余、黄木珍建房是通过土黄建管所同意,并缴了2500元钱,并派人到现场拉了线。他们按规划线,修了1楼,还没盖板(约4米高)。
2、说后墙挡光是相邻关系,因反映情况的人的房子是在修建商黄本中处买的,当时修建商黄本中是从吴昌余后墙挨着修的,当时修房时也是土黄建管所放线,当时为什么不叫修建商留通光道,现在叫别人退,情理何在?责任又在谁?
3、拆墙时当时正在下午1点钟,我还主动给他们说去找当事人来做工作,他们还不理。
4、拆墙后为什么翻墙逃跑,既然是正确执法为何逃跑,并且执法时也未亮任何证件。
5、为什么不等当事人来说明情况,应该还要通知当事人,为什么搞突然袭击。
6、到底是为谁人执法?国家、私人,实为私人。
7、解决问题时,拍脚巴掌,“我把你房子拆不了给当事人姓”这是什么作风。
8、相邻关系通过居委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9、把事情扩大化,乱报事实,并动用公安刑警,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请领导按国家法律、政策评判此事。
宣汉县土黄镇街道镇人民代表 张正陶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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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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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利益无小事。实施强行拆除,必须考虑群众的心情,尤其注意讲程序、走正步,切实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明白执法。

  被拆房屋是否违规,强行拆除是否野蛮,自有法规政策为依据,这里不多说。

  不过,土黄作为省级试点小城镇有好几年了,但在镇村规划建设上是不令人满意的,也是一度失序、混乱的,违规建房处处可见。这次“强行拆除”,既是一次执法人员自觉学习贯彻规划法、改进执法作风的有益契机,也是促进当地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宣教实践。
  
  通过这次“强行拆除”事件,特别是新的城乡规划法于今年实施后,希望当地党委、政府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彻底扭转镇村建房混乱、被动这一局面,尽快让土黄这个省级试点小城镇名副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乌鸦,俗喻不吉之物、报凶之使。户有灾祸,便会栖息其房前树上;朝代将亡,便会群集于华表之上——聒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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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土黄人,我想说的是,黄木珍这个人性格怎么样,相信大多数土黄人都知道。说实话,那天我也在场。这一家人太不讲理了。据我所知,这家人修的房子没办任何手续,且还跑到隔壁与他有纠纷的那个老师学校教室去闹事,害得别个老师上课时间都没法上。而且那天执法过后,他一家人还把执法部门的领导以及土黄镇政府的领导软禁了近十个小时左右。最后县公安局的人上来了,才把别个放了的。
反正我不相信这家人。楼主颠倒黑白的本事我倒是非常景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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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主与四楼所说,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1、那个建房户到底办没办手续?楼主说交了2500块钱并划了线,是不是就可以修了?
2、楼主说的,那个建房户和隔壁有采光纠纷,按道理,有相邻纠纷的,应该先解决纠纷再修房子,四楼所说,建房户因为纠纷跑到另一家学校去闹,就确实没得道理了。
3、楼主说的最后一条:把事情扩大化,乱报事实,并动用公安刑警,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四楼又说:他一家人还把执法部门的领导以及土黄镇政府的领导软禁了近十个小时左右。最后县公安局的人上来了,才把别个放了的。这我不知道是不是事实,但是如果他一家人确实软禁别人,特别是政府部门领导的话,相信通知公安刑警也不算把事情扩大化吧?

希望调查清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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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宣汉工作的土黄人,我从内心希望我的家乡越建越好,一个好的场镇是需要良好的规划和斗硬执法,每次回土黄,我都感觉很痛心,狭窄的街道,无序的街景,楼挨着楼的空间,所以我希望执法部门能严格执法,斗硬执法。至于楼主文章中提到的建设局雷局长,我是有所闻的,他是一个高学历,专家型的领导,我相信这样的领导不会象楼主说的那样,愿望我们的土黄明天比今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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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人家敢署名下贴,也并非空隙来风。
即使是正当执法,也不能少了人情味。要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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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说话有点偏激,署名下贴就一定是手握真理吗?我看值得推敲,具我所知道,现在行政执法部门很多时候陷入了两难的地步,执法不斗硬巴,老百姓会说你不做为,斗硬执法吧,又说你没有人情味,不和谐,我觉的我们这个社会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才是真正的和谐,不然就是假和谐,表面和谐。所以这个事情,我看关键的问题是吴昌余、黄木珍的建设行为有没有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没有,那还能说什么,对于一个违法建设的工程,我想就是拆除了也是利国利名的好事情,至于楼主,我想说的是如果你是住在吴昌余、黄木珍新建房屋的后面,面临着自己的采光权利被侵害,可能你就不会发这样的帖了,你就会发“我的权利受不法侵害,谁来负责”的帖了。我觉的当矛盾产生的时候,我们都要冷静的想一想,自己是不是遵守了法律,是不是理直气壮,千万不要只站在自己立场的那个小圈子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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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一贯是态度恶劣(哪怕是面对着七老八十的老人,他们说话也是趾高气扬的);方法简单,行为那更是粗暴之极((除了强行没收人家的秤就是掀人家的摊子);标准的土匪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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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战斗机 于 2008-6-21 10:37 发表
楼上的说话有点偏激,署名下贴就一定是手握真理吗?我看值得推敲,具我所知道,现在行政执法部门很多时候陷入了两难的地步,执法不斗硬巴,老百姓会说你不做为,斗硬执法吧,又说你没有人情味,不和谐,我觉的我们这个社会要严格按照法律 ...
楼主的说得似乎有点道理。现在这个社会太和谐很了。。。说依法治国说了这么多年,现在大部分还是依情在治国。
我认为,只要行政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来的,就无话可说。哪怕你再有理由,也不能不依法办事。虽然说要讲人情,讲和谐,也要看和谐在什么地方,而不是遇事和稀泥,和稀泥的话,虽然和谐是和谐了,但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爱情这东西,时间很关键。认识得太早或太晚,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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