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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体现在还应交纳什么工商费?

请问个体现在还应交纳什么工商费?

我是一个南坝的个体户,现在的生意真难做啊,物价飞涨,门市的租金也涨了,我们卖的小百货却没有涨,我听说个体户工商费不交了,但是工商所的同志说了:"工商费是不交了,但是换汤不换药,要交市管费,还有验照要交200多啊,请问领导们我们可怎么办啊

[ 本帖最后由 我是普通人 于 2008-4-29 13: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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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是全国第一个取消工商管理费的省份。因此不应该存在什么工商费、市管费哈。

营业执照的年检是例行的,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企业,叫年检,一般在50元或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叫验照,一般在50元以内,按规定好像就5元。

乌鸦非专业人士,行内规矩不懂哈,还是要以工商的规定为准。
乌鸦,俗喻不吉之物、报凶之使。户有灾祸,便会栖息其房前树上;朝代将亡,便会群集于华表之上——聒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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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后由工商联统一买票,统一入场.统一着装,统一经营,办事还不如洗脚坊来得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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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四川是什么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啊,有不收费的文件吗?如果有为什么政府部门不向我们老百姓宣传宣传,这样给有些人或者单位可乘之机,胡乱收费.我2007年也就是昨年我还遭交了1000多啊,太黑了啊,今年又开始催交了啊,喊价又是1000多啊

[ 本帖最后由 我是普通人 于 2008-4-30 1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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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是普通人”在“有话想给县长说”论坛上发帖所反映问题的回复
我是普通人:
        我局于5月7日收到你在“有话想对县长说”反映的问题,现就你所说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费。你问“还应交纳什么工商费”?我省工商系统从未收取过“工商费”这一收费项目。
         二、“个体工商费早不交了”属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个体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停收一句是2003年5月27日川府板发电[2003]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局管理费通知》。
         三、继续征收市场管理费。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仍要交纳市场管理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函[2005]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市管费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一项收费项目。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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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安价字[2005]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8号)、《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和省工商、财政、物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工商[2003]36号)等文件规定:凡国家允许上市物资“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2002]1807号)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要求:“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但“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
    三、集贸市场的划定和设立
    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8号)第27条和《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川工商[2003]36号)文件明确:集贸市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市场。同时(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再次明确“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川工商[2003]36号和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都规定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对象是“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沿街、沿路的固定摊位(门面)和临时摊位是否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要视该摊位(门面)是否属集贸市场而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可以收取,未进入集贸市场的不得收取。
    川工商[2003]36号和川价费[2004]103号两文件所明确的收费范围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 ○ ○ 五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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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但“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

我的门市不在集贸市场内,我的门市是临街门市,请宣汉工商局的同志考虑一下是否该收取市场管理费啊,而且还收那么多,这难道还不叫黑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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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要提供实凭实据、真名真姓,网上凭空说,人家咋个处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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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管理费具体是怎么收费的??

请问管理费具体是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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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乱收,而且可以退回来

今年上半年工商管理的同志叫我去交钱,说是“年审”也不给我看相关文件(觉不说半句假话)要300多。我交了,今天看到了这个帖子 不知道什么时候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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