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春节前,一家企业在派送年终大礼包的时候了,面对着年终奖10倍、20倍高于自己的正式工,一些单位的临时工感到非常尴尬,自嘲为“二等公民”。一些临时工甚至表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严重伤害了自己,对这样的单位不值得“卖命”,准备过年之后就跳槽。(2007年3月3日《工人日报》同工不同酬何于司空见惯?)
这是该报刊登一位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笔者也深有同感!的确,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各行各业比较普遍。这种同工不同酬的表面现象,说的是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所给予待遇问题,是单位的权限,但实际上,反映出另一个问题,人们还没有从僵化“圈里”走出,仍停留在计划经济里。倘若仍将这种观念继续维持下去,这临时工路将是漫长,看不到尽头。如果让临时工“长此以往”那么,何谈公平、公正,临时工所受到利益伤害,如何能得到保护,等级观念何时消除?
依笔者之见,要解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还临时工所应该得到的权益,首先,要解决观念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不解决,就是再多的举措也会失去作用的。实际上观念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含有歧视的成分。如《工人日报》刊登的这篇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切。在发奖金问题上,正式工与临时工是同一个岗位,干的事情是同一个事情。但正式工比临时工领到的奖金要多到10倍甚至于20倍。像这样对待员工的做法,让临时工如何安心工作,又怎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怪有从事临时工的人员,看到企业如此不公的做法准备跳槽呢?这种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含有歧视的成分,让临时工心里怎么能平定?
其次,取消“临时工“的称谓。将临时工改为“短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三个月,或半年,其待遇与正式聘用员工同等待遇。倘如,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合同手续,相关执法部门通过必要的处罚措施予以制裁。
再次,用制度和机制来确保临时工利益不受损失。在修订和完善《劳动法》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把用工明确具体。国家的相关法律要应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与时俱进。不论临时工,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执行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在采取对用人单位处罚的同时,还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若玩忽职守,就应当加倍处罚。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还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否则,雷声大,雨点小,又有何用?
当然,取消临时工是一种办法,但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就是让人们在劳动中享受公平,而不是受到“歧视”!
从临时工没有得到该得到的权益看,实际上暴露了,在用工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弊端与不公,说明用工制度的改革,必须要进行到底,让每个劳动者应该得到所拥有的权益。否则,单靠取消临时工的身份,或者取消临时工的称谓,仍是个“幌子”,丝毫没有作用。临时工有可能将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