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对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应该说是开了国内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各级官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先河,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长期以来,国内新闻媒体对于各级官员开展舆论监督实为一张“空头支票”,虽然相关法律、文件、政策和领导讲话等,早已明确或强调过多少次了,但由于各级对于新闻媒体如何开展监督、怎样监督和到底监督哪些方面等等,缺乏相应的具体明确和界定,使得新闻媒体在对各级官员实施舆论监督上难上加难,加之各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等过程情况大多不许新闻媒体报道,导致一些新闻媒体只能在事后搞一些结论性的报道,而很难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等过程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由此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等过程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逃避了新闻媒体的监督视线,也为某些腐败丑恶现象的滋生提供了相应条件。
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15条专门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这就从省级地方立法的角度,对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官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是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面广、威慑力强、群众关注程度高,极易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官员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各级官员自觉地按有关规矩办事。除此,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过程以及查处结果的曝光,对一些官员和那些潜在职务犯罪人员来讲,还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和警醒作用。
“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也正是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某些腐败问题公之于世,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媒体的曝光显然代替不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未必能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因而新闻监督的功用也是有限度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影响力,这则是当前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应该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为浙江省的做法拍手叫好,也希望浙江省的做法推而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