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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提供年夜饭?

谁有资格提供年夜饭?

大年还有一月,年味却非常的浓了,市民已经开始抢订起年夜饭。为确保市民吃上放心年夜饭,近日,长沙市卫监所对市内各宾馆酒店开展了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并根据量化分级管理中被评为A、B级的餐饮单位才有资格提供年夜饭的规定,认可了近500家符合提供年夜饭资格的餐饮单位。

  年关当前,长沙市卫监部门是负责的,为市民严把年夜饭的入口关的精神也是可嘉的。但对提供年夜饭餐饮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笔者不能苟同。

  谁有资格为消费者提供年夜饭?合法经营的餐饮行业应该都有。年夜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消费者喜好而异,或奢华丰盛,或简朴随意;也没有提供者规模场地的限止,可大可小,消费者愿光顾就行。倘若说有限制,也只有提供者是否合法经营这一条。长沙市五区四县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还有2300多家,只要提供年夜饭前没有因为卫生状况或其他方面的不合法或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取消许可或执照,就属合法经营,做不做年夜饭,做什么样的年夜饭,纯属市场的需求和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了。对这样的自由,在消费上加以引导,从行政上给予限制,显然有违法行政和越俎代庖之嫌。

  不允许另2300家餐饮单位提供年夜饭,却允许他们提供其它饭局,这是个二元悖论。无论是年夜饭还是喜宴、接待宴、便宴,名称虽有别,归宿却只有一个——入口入腹,因而,在衡量其卫生安全的标准上都应该是统一的也应该是唯一的。因为是年夜饭,就提高标准,或因为不是年夜饭,便降低标准,这样的双重标准,流于随意,等同于没有标准。

  为避免大型会议和重大节庆中的类似现象出现,无论何种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都只能是严格执行法定标准,而不应另立标准,否则,不仅会造成不同时段的执法标准不统一,还可能造成同一时段,不同对象的二重标准,弱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这是法治社会应该首先避免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8 19:35: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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