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性骚扰”?
放言无忌斗胆直言:这么多年,我们的法律都始终没有摆脱“人治”的阴影。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强奸法律的事例屡见不鲜,使得我们对权大与法的种种滑稽与荒谬已经是司空见惯甚至麻木不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公民来说只是一个美好的憧憬、一个沉寞的期冀!
这不,最近陕西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的涵义正式写进地方法规,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都是属于“性骚扰”。我猜想,参与这个狗屁法规修改的肯定是一帮绝经无性的暮年衰妇和阳具不挺的苍鬓朽男!
按照法规修改者对“性骚扰”涵义的解释,凡是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色情电影情节,用手机发黄段子,甚至对陌生妇女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第二性特征看等等,都是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好家伙!这下男人可就惨了,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成了为人不耻的色狼。这哪是什么法律,简直就是传统礼教的僵尸还魂,是社会文明的雪崩海啸!
我早就说过,凡生物中能够产生精子或卵子生殖细胞的雌雄动物都有七情六欲,草木植物尚有雄粉雌蕊,野猫发情都会午夜叫春。异性相吸相慕是人性使然,正常的示爱求欢没有妨碍社会风化,又没有突破人伦道德的底线,异性拥抱、接吻在文明国家是一种交际礼节,在我们国家怎么就成了“性骚扰”?男人吹口哨、抛媚眼是表示对异性爱慕心仪的友好搭讪,怎么就扯上了“违背妇女意愿”?再说了,男女皆有情,雌雄都有欲,怎么“性骚扰”的罪名就偏偏让男人承受?黄晓明在武夷山拍摄《鹿鼎记》时,被现场一黄姓女孩强抱求吻,圈外女孩嫉火突燃,齐声呐喊:“我也要!我也要!”,这算不算“性骚扰”?网上爆料陈小春在一次演唱会上,被一裸露上身的女孩以上台献花的名义紧紧抱住狂吻,这又作何解释?这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示爱求欢就不是“违背男人意愿”的“性骚扰”?而吹个口哨、抛个媚眼就属于违法,就是戏謔天理、嘲讽人伦、有悖道义?这真是天大的笑话!
我敢肯定,修改法规的这些昏庸之辈都是真正的法盲网痴,稍有法理修养的人都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稍微接触网络的人都知道什么叫情色繁荣、淫亵昌盛?都什么年代了,还用“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道德古训来禁锢人们久涸逢露的开放激情,看看网络上那些犯贱作秀的裸身男女,看看电视上哪些搔首弄姿的歌星明模,再看看极目意淫的秦楼楚馆,真正在实施“性骚扰”的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是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是人的媚俗趋利的本性?
想想实在是荒唐,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法律竟然还保持着“橡皮泥”的柔性,很多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却是出自一些昏庸老朽的向壁虚造或御用文痞的胡侃海泡。长期以来,什么立法权、解释权、修订权和执行权就象一个不能分离的“一心多肢连体畸形怪胎”,以其无以抗衡的至尊权威演绎着“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独角戏,制定的一些所谓法规戒律也是破绽百出。据说最近广州竟然作出“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如此强差人意的荒谬规定,决非维护群众利益的理性考虑,简直就是践踏法律。
当今社会繁杂纷纭、诸事待理,构筑和谐社会需要通过立法定规来辅助朝纲、安定天下的事情可谓千头万绪,法制建设实在是任重道远,陕西省经济发展没上快车道,文明建设没有新突破,居民生活没有大改善,决策者们不去琢磨发展新思路,却对男女性事表现莫大的兴趣,潜心研究修改国家的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还笨嘴拙舌地作出如此难圆其说的解释,实在是让人可笑可叹又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