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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羊子 发表于 2008-7-29 23:45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尊敬的县长您好:
    在此我想向您反映一个问题:宣汉县人民医院前天(2008年7月27日,出台时间2008年6月12日,宣医[2008]34号)印发了一份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其中就规定了病、事假、婚、丧、产假、探亲假的天数冲减年休假天数;工资补偿方法:职工上年基本工资的总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含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261×职工年休假天数×3(扣除银行代发部分)。这些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降低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了维护宣医500多名职工的权益,以及提高工作热情、服务质量,恳请县长您及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谢谢!

县长热线 发表于 2008-7-30 09:04

请县卫生局办理并回复。

九月鹰在飞 发表于 2008-7-31 1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个人认为,根据这条规定:病\事假要抵扣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这个......这个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
,医院这个事业单位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是多少,偶这不晓得鸟
:lol

[[i] 本帖最后由 九月鹰在飞 于 2008-7-31 15:46 编辑 [/i]]

宣汉卫生 发表于 2008-8-6 09:03

小羊子网友:你好!
        你反映县医院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偏差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医院文件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县医院从维护职工休假权利出发,拟在全县卫生系统中率先实施。但是从去年以来,各科室病人满床,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无法正常安排职工休假,需补偿绝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工资。经测算,每年应补偿的年休假工资为260余万元,由于在岗人员的工资全部靠业务收入支付,医院无力给予全额补偿,只能对《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部分执行。
    二、医院文件出台的程序
    2008年6月6日,县医院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如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会议讨论的方案是:“病、事、探亲假冲年休假,婚、丧、产假不冲减,补偿工资为上年基本工资之和÷365×年休假天数×3”。5月中旬又召开中层干部会就此方案进行了讨论,并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收集到科室的回复意见是:所有的假都应冲减年休假,便于临床排班和管理。7月17日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年休假问题,鉴于临床科室的意见和休假安排情况,达成的意见是:所有的假均冲减年休假天数,补偿工资为上年基本工资之和÷261×年休假天数×3(扣除银行代发部分),“扣除银行代发部分”的政策依据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补偿工资为上年休假天数日工资之和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又于2008年7月25日召开了职代会常委会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得到通过。2008年7月27日下发了《宣汉县人民医院关于初步试行职工带新年休假制度的规定》(附后)。
    三、对个别职工反映情况的处理意见
    鉴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补偿工资数额大,县医院职工人数多,科室安排休假困难等状况,县医院决定再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再一次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无记名表决,如果大多数职工同意此初步实施办法,就继续实施,如果大多数职工反对,而且医院资金状况无力全额补偿年休假工资,则暂缓实施,收回原已下发的文件。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小羊子 发表于 2008-8-6 14:04

多谢县长及时为宣医职工做主,只不过小羊子还有几点疑问:
1、“从去年以来,各科室病人满床,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医院无力给予全额补偿”难道医院做的 都是赔本生意?县医院一年的收入可不低哦!
2、“2008年6月6日,县医院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如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会议讨论的方案是:“病、事、探亲假冲年休假,婚、丧、产假不冲减,补偿工资为上年基本工资之和÷365×年休假天数×3”。 5月中旬 又召开中层干部会就此方案进行了讨论”   这时间上是不是不合逻辑呀。
3、国家制定法律时也不是心血来潮吧,全国企事业单位上万家,职工比宣医多的也不少,如果每家企事业单位都以某种借口不执行或部分执行,那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存。
4、“如果大多数职工同意此初步实施办法,就继续实施,如果大多数职工反对,则暂缓实施,收回原已下发的文件。”明显是逼迫职工同意这些不合法规定,这更是藐视国家法律的做法,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

鼎晨 发表于 2008-8-6 15:29

县医院不是富得流油吗?

哈哈呵呵 发表于 2008-8-6 23:35

我觉得县医院也很富有哦,是不是应该好好查下财务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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